决的。
1912年,世界级豪华游轮“泰坦尼克号”在大西洋国际水域沉船。1985年,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险家罗伯特.巴拉德首次锁定了这艘巨轮的沉船位置。后来,很多打捞公司都相继打捞该沉船上的文物,大肆抢夺。“泰坦尼克号”的归属权问题也一直悬而未决。经过15年艰难谈判,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近期达成协议,禁止打捞该沉没巨轮。
2010年4月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草案,泰坦尼克号残骸从其沉没百年之日起,受到国际法保护。鉴于沉船地点处于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此处遗址。2001年制定的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公约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船只。教科文组织声明:“从现在开始,破坏、掠夺、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遗址中物品的行为,均为非法。”
这或许就是该草案从诞生那天起到现在十五年间做出的最好的一次判决。
不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针对海底沉船以及宝藏归属权的判决法律依据,还是发现法。
关于发现法,很多人以前认为它主要适用于鲸鱼、鱼等之类的财产即那些从来没有物主的财产。而如今的趋势是发现法逐步应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该船也意味着被原物主遗弃了。因此,“关于财宝打捞的案例牵涉到几百年前的沉船,因为年代久远且长期遗弃,这可以说明原物主放弃了对该物的所有权这可以援引发现法来裁决。”加之一般来说,发现法可以简单阐释为“谁找到,就归谁”。所以现在很多国际水域打捞出来的船只几乎都依此惯例,谁
第二三一章 不受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