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外婆是在姐姐6岁那年去世的,到今年是第20个年头,正好赶上最长时效。幸亏我们今天陪方小怡去玩,回来途中遇上这事,不然姐姐是不会想再争这房产的,等过了今年的话,想再打官司法院都不会再受理了,真是好悬啊。虽然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彻底失去了财产的取得权,但前提是对方承认我们的权利并承诺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看舅舅舅妈这融德性,这是想都不用想的了,不打官司是不可能了。
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证明姐姐是刚刚才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以符合二年时效的诉讼前提。外婆去世时姐姐才6岁,当然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房产的事的,但那时爸爸还在世,是姐姐的监护人,他是应该知道外婆房产的事的。我想,爸爸一定是对舅舅的所作所为冷了心,不想为房产的事和他们争。当然,也有可能就是爸爸真的不知道房产的事,按乡下的一些传统思想,房子是要留给儿子的,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男女同等的继承观念,爸爸可能以为房子真的是外婆留给舅舅了。不过爸爸已过世了,死无对证,舅舅也没办法证明爸爸一定知道这事,以作为爸爸主动放弃权利的证据。
姐姐自己知道房产被舅舅侵占的事是五六年前的事,当时姐姐已参加工作,在医院当护士,有时也会遇上从乡下外婆家来的病人,有些还是外婆的邻居,认识姐姐的,出于义愤告诉了姐姐这事。所以,如果我们一口咬定姐姐以前从来不知道房产的事,就可以符合时效要求了。
舅舅他们如果不想上法院的话,就要证明姐姐早在二年前就已知道房产的事。这点并不好办,那些来告诉姐姐实情的人都是出于义惯,自然不会给舅舅当什么证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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