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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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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章 三司编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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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变革,《唐律》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现实了。重修法典是极大的政治动作,而且代表了朝廷的政治态度,徐平现在的地位是不可能做到的。折衷的办法,还是用编敕的形式来确立新法。至于彻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只能一步一步慢慢来。

    宋朝初年并没有专门的编敕机构,最早都是由大理寺负责,后来往往临时差官。到了天圣七年,才开始设“详定编敕所”,命宰相吕夷简和枢密副使夏竦提举管勾。那之后,编敕所便就成了专门整理敕令的机构,相当于大宋的立法机关。至于各个衙门和地方州县编敕,除特殊情况都是由本衙门的官员进行,朝廷再专门差官看详删定。

    三司的诏敕,自然是由徐平带本衙门的官员整理,不过他这次特意提出来,显然是超出了平常编敕的范围。简单地说,新的各种经济措施需要用成文法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再满足于一诏一敕的解释,而是要形成系统的法令。这样做,就超出了三司的职权,所以徐平才会专门上奏,最好是有如同编敕所一样的专门立法衙门进行。

    赵祯自然是知道徐平的意思,也认同有必要这样做。不过自天圣七年颁行天下《天圣令》,到现在刚好九年,稍微嫌早了一些。编敕有期,一般十年,太密了容易让官民产生混乱。赵祯的意思是,如果不是那么急切,三司可以再等上一两年,跟全国性的编敕合并到一起。那时有提举官,有删定官,有看详官,做起来方便而且从容。

    徐平却知道等不得了,变法变法,法不变还怎么改革?本来正常的程序,是应该先变法令,再推行改革措施,王安石变法的制置三司条例司便就是如此。徐平因为所进行的改革措施基本与原先

第313章 三司编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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