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四十五文,盐利全归朝廷专榷。
如今的盐务乃是按朝廷统一规定的“五斤为斗”计算,黄州如今的盐价是官盐二百文一斗,浪里子从江南贩来的私盐却只要一百文一斗,至于上等的末盐、井盐和青盐又根据品相差异上下浮动。
姚政却知道,越州萧山县的钱清盐场,此时官府购买亭户的盐价格极低,每斤不过四五文,致使无利可图的亭户多窜亡,至追捕拘系之,乃肯就役。
而且,崇宁四年时(1105年),蔡京在改变盐法的基础上,“又以算请盐价轻重不等,载定六路盐价,旧价二十钱以上皆递增以十钱,四十五者如旧;算请东南末盐,愿折以金银、物帛者听其便”。
到了去岁,也就是政和元年(1111年),左司员外郎张察上奏称:奉圣旨均定东西六路盐价,已均定奏闻。契勘自祖宗以来,东南六路卖盐,惟绍圣之间最为增羡,臣今来所定,比绍圣价上每斤增钱二文,至九文足,以酌中纽算,每岁以增及一百八十余万贯。若候转运司会到,止是一路利害,互为异见,与臣将诸路地理远近照应相接、州县通行均定利害不同。伏乞以臣所定价例先次颁行,如或逐路更有增废去处,只乞下逐路转运司比附相近场务立价闻奏。
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但又感到不满足,进而诏令:“东南六路盐于张察所定价上,每斤各添钱一文。”
也即是说,左司员外郎张察这厮上奏称如今的盐价较宋哲宗绍圣年间已经大幅度增长了不少,可还远远不足,所以建议每斤再增加二至九文,这样的话每年就可以多增收一百八十余万贯的盐税,而朝廷起初批准了他的方案,随即又嫌还不够,
第四十六章 【盐利】(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