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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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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五章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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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作为应对措施。

    不过,也正是因为有了诸多的律法和条例,反而对黄杰和姚政眼下想要将眼前的近万流民,以及预期不久即将到来的数万人规模流民潮都留在黄州的想法造成了困难。

    这首先,此时大宋朝廷对流民的救助极端丰厚。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河北东路受灾,流民群起,宋神宗担心老百姓饿肚子,决定特批五万石粮食给河北东路赈济流民,而给出的赈济标准是成人每天两升米,孩子减半(出自《续资治通鉴长编》)。

    自此之后,赈济流民的标准就以此为底线,只可增不可减,因此要么官府无力赈济,州县紧闭城门不让流民入内,要么就得按照这个标准来赈济,否则就是犯了朝廷律法。

    而且,光给吃的还不够,还得居者有其屋,不能让流民露宿街头。

    《宋史》记载,北宋名相富弼在担任青州知州时,便大规模修建安置房(福田院),让几十万流民居有定所。绍圣元年(1094年),宋哲宗甚至亲自写了篇诏令,要求开封府立马把周边的驿站、寺庙、官舍,都腾出来让流民居住,来年开春还要想办法对流民进行就业安置(《宋会要辑稿》)。

    至于黄杰今日里让流民们做工和编织草鞋换取工筹的这种以工代赈行为,也是大宋赈济流民的优良传统,并非是他发明创造。这等优良的传统,始建余神宗朝,当时京西路各地年年受灾,灾民得了赈济之后便是整日混吃等死,得知此事的宋神宗脑洞一开,便下诏各路城池州县,让他们有工程上马的,让青壮年失业流民干临时工,没工程的赶紧立项新建工程,这些临时工也不是白干,钱粮按照规定一分不少,至于

第一百八五章 【安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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