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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之新帝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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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六章 破枷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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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大乾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大乾帝国朝廷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

    例如,本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乾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908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乾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9076年李绍泉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4年。90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绍泉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9081年张芝栋委派人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绍泉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销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绍泉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只是李绍泉和张芝栋都是朝廷重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才得以顺利化解。



第九百九十六章 破枷不易(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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