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震慑。
而跟了他多年的师爷知道,其实丁直璜在政务方面最为人诟病和畏惧的,便是地方的各类案件的糊涂处理。
在这个时代,地万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生民之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生民之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地方官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大乾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族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大乾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大乾帝国的政府和之前的中土王朝差不多,都是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历朝皇帝总是不断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族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
第六百零三章 如此清官(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