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崛起之新帝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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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零三章 如此清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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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初审的判决。当这一批人犯送抵本省按察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女人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案件送到了巡抚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巡抚大人的结论和岳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女,决不会如此忍心。而这位朋友家境并非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令女人确系谋死亲夫而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人的一名小妾。所以从情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能成立的。再则,既属伤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人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所携带的仆从?

    事后丁直璜如何解释初审时的供词?他的回答竟然是:“皆是畏刑捏招,恍德成狱,殊非情实。”

    尽管丁直璜的升迁之路曾因这件案子受了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也是他坚决反对为杨乃武一案平反的重要原因),但之后他还是作到了山东巡抚,在任时他清理了很多积案,他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并且执法不阿,但是作为一个在圣人之教下培养下成长的文官,他又始终重视伦理道德的指导作用。他在著作中表示,人类的日常行为乃至一举一动,都可以根据直觉归纳于善、恶两个道德范畴之内。他说,他充当地方的行政官而兼司法官,所有诉讼,十之六七,其是非可以立即判定。只有少数的案件,是非尚有待斟酌,这斟酌的标准是:

    “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用这样的精神来执行法律,确实与《四书》的训示相符合。可这一段有关司

第六百零三章 如此清官(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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