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otroski,2006)。
在审计师监督方面,中国内地和香港也有较大的差别。中国内地的审计师监管主要还是以财政部为主导的政府监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双重监管体制,但在2001年中天勤事发后,政府监管得到了更多的强调。不同于内地的监管体系,自1973年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成立以来,香港审计师的监管便一直采用自我监管模式。1992年2月。香港立法局正式授予香港会计师公会负责监督审计执业质量,这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另外,如果审计师涉及到接受客户贿赂等情况,香港廉政公署也可以直接介入进行调查。尽管如此,针对审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在香港并不多见。
除监管模式外,两地审计师所面临的独立审计需求环境也存在着重大差异。研究指出,内地的股票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e.g., Wang et al., 2008;刘峰等,2002),这导致审计师建立和维持高质量的审计声誉可能并不能获得市场奖赏,这毫无疑问将削弱独立审计质量。此外。地方政府对审计师的干预也是导致独立审计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e.g., Chan et al., 2006)。不同于内地证券市场,香港市场的投资者更为依赖于公开的财务信息,且很少存在政府干预审计师的现象,由此。声誉这一市场机制在约束审计师行为上更为有效。
(二)交叉上市、国际四大和会计盈余质量
Coffee(1999)和Stulz(1999)指出,当一个外国公司在投资者保护健全的国家
第二百九十八章 法宝(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