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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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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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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且被告隐瞒事实真相,向原告收取超出贷款利息一倍有余的高额利息,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担保皆因被告采取欺诈手段,是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故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原告为被告提供房产担保皆为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完诉讼状,对庄宇说:“他们把我们作为第三人,就是与房地产证有关,但是抵押人不是原告,我们可以写一个答辩状,可以撤诉的。问题在于开庭的时候,会把我们金融服务社利差的事抖出一点。你看,为什么贷款540万元,拿不出460万,被告就要讲成本,那利差问题不就出来了吗?”

    庄宇说:“他们在调解中心,最好调解解决,不要影响我们单位的名誉。也可以叫深圳凝风公司换抵押算了。另外,答辩书就由老夏写一下,到时送过去。出庭的时候委托你去处理。”

    夏天应承。

    1995年2月26日,是星期天,夏天在家里忙着写起了法律文书。他重新看了诉讼状和一些贷款资料,提笔写道:

    答辩状

    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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