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一般性事故,构成一定损失,而处置范围仍未超出考核办法的。
第七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给予所在岗位当月扣5分考绩分(扣分可以累加):
1、可以清晰界定违反总行对口部、室的明文规定,而责任确认在该岗位的。
2、由于疏忽或推诿等原因,导致出现失去时效,或形成管理上的漏洞,并经查实应承担主要或共同责任的岗位人员。
3、同一统计人员当月累计有两项报表存在漏报、错报现象的。
4、贷款档案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如二级以上档案不上锁,处于失控状态,或档案室出现失控隐患的。
5、在协补岗位时,原岗位人员故意保留业务资料和电脑科技信息,导致顶岗人员难以胜任工作的,给予原岗位人员扣罚5分。
6、在与总行对口部室的协调中,由于人为的原因导致总行对支行的考核分值减少的。
第八条 当本部某种不良现象较常发生并经多次制止无效,或虽为偶发事件,但性质严重导致影响本行在系统内、外的形象时,经支行研究,对考核工作可采用“特例原则”处理,加大扣分幅度,以正确发挥制约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考虑到计发绩效工资操作上的方便,如果由于考绩的原因,出现全员草算表计分之和大于或小于本部考核总分时,各员工的考核分值为草算表所计分值乘以本部总分与实际分值的系数。
公式一:
系数=本科考核总分÷本部所计分值之和
公式二:
个人考核分=草算表个人所计分值×
一五三、制度管理无亲疏(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