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宝安工业村委仍以其位于深圳宝安工业村的三栋房屋(粤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号)作为抵押。逾期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业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回,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火旺
审判员:李文光
审判员:周小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关广业
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是从事实上看,这份判决书都是有分量的,经得起推敲的。但是,因为这宗案子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抵押人涉及到的是深圳宝安的一个村,抵押物是村民的财产。由此引发了从深度上来说上至首都北京下至乡间村里;从时间跨度来看历时三年反反复复,风生水起;牵扯的人员上至部长下至普通百姓;涉及的面,从省市人代会、党代会、政法机关再
二五〇、一宗难缠的案件拉开序幕(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