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5年1月10日,华昌公司邵敏组织深圳金鸿达机电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200万元,帐号:205031274。
以上合计一年期定期存款500万元,配套福利床业公司320万元贷款,存贷比为64%。符合当时服务社要求存贷比控制在65%以内的要求。
从福利床业公司划付给华昌公司的77.1万元利差来分析,存款资金成本为年息26.4%,与当时市场利率水平相当,服务社方面没有反对。应该指出,福利床业公司划付利差给华昌公司引进存款的行为,是他们之间的协作行为,他们是见面交谈的,华昌公司的经办人为邵敏。至于华昌公司如何与存款户协调,我们银行方面则不清楚。服务社当时关注配套存款是否进来,贷款合同手续办妥后有存款才可以出帐。
福利床业公司划给帝国贸易公司的7.9万元,是给湖贝金融服务社小钱柜的利差。它计算的根据是:以存定贷的贷款户在引存款的正常利率基础上加五厘减去贷款利息12.078‰,大致以2.06‰计算进入服务社小帐,以调节组织存款的利差。这是服务社不成文的规定,这个利差水平只有以贷引存或以存定贷的贷款户才这样计算。
当时,在湖贝金融服务社方面,联系华昌公司开户的联系人是周天红小姐(已被解聘)。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夏 天
1998年6月16日
夏天写完后,将上述材料交给苏公安,苏公安放下手中的工作,匆匆看了一下,说道:“不太客观。还是要客观一点好。”
夏天说:“我所知道的情况就是这些,你可以
二九七、先入为主,苏公安敲打夏天(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