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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六、离奇:朋友假借条,法院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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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说明:该所谓的“借条”产生的地点:是在鞍山天河宾馆;时间:是2000年4月26日晚;在场人是:赖祥志、吴平、李奇家、包先生;原因是:在赖祥志诱骗之下,以兄弟情、战友情和他家庭可能离散为幌子,骗取了我的同情心,写了一张仅有借据的形式,而没有借钱之实的“借条”。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赖祥志以欺诈的手段,扮演自己即将妻离子散的惨剧主角骗取我的同情,在原、被告偶遇于鞍山的特殊场合下,诱骗我写了这张仅有借款之名,而无借款之实的所谓“借条”给他,我满以为这样可以帮他度过家庭难关,想不到被他恶人先告状,作为我向他借钱的根据而诉诸法院。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不但要本着“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判决,而且强烈要求贵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赖祥志这种诈骗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还事实的公正,伸张正义。

    既然“借条”在鞍山市天河宾馆产生,赖祥志出差在鞍山期间,也不可能有20万元现款借给我,那么这张“借条”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均等的,是没有收到所借之物的“借条”,其民事主张是无效的、不成立的。

    我和相关人员从4月15日至6月2日均在鞍山,由于当时没有估计到出差时间这么长,手头上带的钱不够,以至东拼西借,如果当时收到赖祥志所谓的20万元,那段日子还会过得那么辛苦吗?请看我们当时的情景:

    我和李奇家在鞍山天河宾馆1205房住了14天,每天房租是178元一晚。当时姚总交房租时交了2000元,姚总在4月18日回深圳时给了2000元,合

三一六、离奇:朋友假借条,法院真立案(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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