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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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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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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一张所谓岸尾公司担保清单,所列七笔共5900万元借款,其中1994年6月10日借款100万元,并无借款借据佐证。

    2、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主张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共借款7900万元,但提供到法庭的借款借据等金融往来的借据证据只有七张,票面金额共7000万元,尚差 900万元,未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

    3、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在(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诉讼中,提供到法庭作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的借款借据主要证据,共七张,其中1994年4月13借款600万元、1994年5 月9日借款700万元、1994 年6月4日借款2000万元,三笔借款共计3300万元。在被申请人湖贝金融服务社本身的会计帐中记录。既记为申请人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借款,又记为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款。这一情况表明:实际上只有被申请人安延公司借了款。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1号、第1562号两案所涉两个贷款合同,所签订时间分别为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订明的贷款期限分别为 1994年6月10日——1995年4月 9日、

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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