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王欣然、孙萍、李国华组成合议庭,我任审判长。主持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申请的与湖贝支行贷款纠纷案的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各方可以申请回避,现在法庭提问:当事各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吗?”
王欣然眼睛扫视之处,当事方表态:“没有。”待三方面表态完,他说道:“现在宣布庭审纪律。第一,不得咆哮法庭,干扰庭审秩序;第二,不得向法庭提供伪证。凡提供伪证者,一经查实,本庭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
王欣然宣读完庭审纪律后。主持说:“现在进入法庭调查和各方举证,申请再审方先说。”
岸尾公司的林村木说:“我方的意见由我方代理律师羽大海宣读和举证。”说完,转过头去看了一下坐在旁边的长着一副瓜子脸的中年男子,示意他讲话。
这时,名叫羽大海的律师说:“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与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贷款纠纷案,我方作为申请再审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人证物证和我方的主张,为了让各方对案件能及时回忆,我现在宣读几份当事人的证词。”
接着,他翻开卷宗。读道:“在贷款时任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的庄宇于1998年7月4日向政法机关写的亲笔证明材料说:‘我们服务社当时是贷款给安延公司而不是岸尾公司,在商量把贷款分给岸尾公司的时候,我的确对岸尾公司的原总经理刘森林说过:今后绝不会依此手续追究岸尾公司还款,待应付检查后就重新将帐目改过来。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改过来。因此,不应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承担7500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云云;
三五〇、岸尾村贷款案再审开庭(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