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约维持此必要之资金供与。
第五条日本国皇帝陛下适当认以有勋功之韩人特为表彰者,授荣爵,且与恩金。
第六条日本国政府以前记并合之结果,担任全然韩国之施政,遵守该地施行之法规,对韩人之身体及财产予以十分之保护,且图增进其福利。
第七条日本国政府对诚意忠实尊重新制度之韩人有相当资格者,其于事情可许之范围,登用为在韩国之帝国官吏。
第八条本条约则经韩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国皇帝陛下之裁可,此自公布日施行。
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内阁总理大臣李完用
明治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统监子爵寺内正毅手机用户请浏览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