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自不能仅因其身分系敌军总司令官,遂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由行为人及各该辖区之直接监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执行在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使负共犯之责。综上论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其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无罪,以期平允。
根据以上结论,按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1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293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38年1月26日。
起点中文网欢迎广大书友光临阅读,最新、最快、最火的连载作品尽在起点原创!手机用户请到m.qidian.com阅读。手机用户请浏览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