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这些爱好和平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为会员国,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五)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见,在法律与秩序重建及普遍安全制度创立以前,各该国将彼此磋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家中其他国家磋商,以便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
(六)战事终止后,除非为实现本宣言内所预期的目的,并在共同磋商后,它们将不在其他国家领土内使用其军事力量;
(七)它们将彼此并与联合国家中其他国家会商及合作,俾对战后时期的军备的管制,获得一实际可行的普遍协议。手机用户请浏览阅读,更优质的阅读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