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费、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但被告于2001年6月13日支付100万元后,对其余款项拒绝支付。为此,故宫博物院在诉讼中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被告方提出,双方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01年6月13日凌晨,而按照预计,如果6月13日才开始搭建舞台,定于6月23日举办的演唱会就不能按时举行。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不影响施工,被告只好签订了协议。被告认为,是原告迫使被告签的约。
对于这样脉络并不复杂的经济案件,陈锋多少有些感慨。有一些人,在借钱借物有求于人时。使尽浑身解数,不达目的不罢休。一旦到了还钱还物时,就换了一副嘴脸,找遍天下借口,想赖账或拖延时日。老百姓把这样的人称为“无赖”。百姓对这种人一般采取惹不起就躲的方法,好歹不与其搭讪。
中华文化艺术公司怎么说也属于文化类的,属于知书达礼的,怎么也玩起了欠账不还反咬一口的把戏来呢?
主办方的几个理由是不大能站住脚的。一是时间,签约时间、搭建舞台时间是早是迟都不能作为不还欠款的理由。二是演出性质,此次演出如系公益性质,中艺公司应当出具相关证明,获得原告的同意后,以减免一定费用。三是协议是否有效,2001年4月底起,中艺公司与故宫博物院商讨有关事宜时,被告就将演唱会的预告打出去了。说这样的协议是故宫方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这中华艺术文化公司或许已经看上了故宫是块挣钱的风水宝地,啃上一口后,却只愿付一点小费而已。要知道,这场“三高音乐会”的票价可是非
第132章 三高音乐会(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