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埋藏物的埋藏地点是在他人的土地内,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德等国的民法就采此规定。
第二种是所有权归属于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第三种是由前苏联确立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确定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
相对而言,捷克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从立法习惯上来说,捷克由于曾经属于华约国家,其国内法律受到前苏联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的影响颇深。
但由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捷克一直都在努力的去除前苏联的影响,回归到西方民主体系中。所以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不少条文又参照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
关于这个问题,关毅在确定捷克之行前,就曾经和格雷厄姆和斯特莱切克探讨过。也曾经要求他们做出一定的应对措施,以防万一宝藏找到之后却被政府收缴。
当时格雷厄姆他们说,正是由于捷克的法律在埋藏物归属权上的界定比较模糊,他们才好钻法律空子,而且已经通过世界冒险者协会和有关方面沟通过了。
可偏偏现在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麻烦。
“那现在东西呢?被法院收走了还是被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扣押了?”关毅比较关心的是东西现在的下落。他隐隐地觉得,这件事的背后,也许有人再捣鬼。
格雷厄姆摇了摇头说道:“东西现在就存放在布拉
第666章 埋藏物的归属权(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