忱提得司法改革,先第一步是将审判权从县令剥离出去,这是大革新。效仿后世得三级制度,直接在州、县一级,设立地方法官。
所谓州县,不是县第一级,州第二级,而是看人口和户数。县一级,户数不足的,就以州为单位,设立地方法院判曹,巡回各县审判审判,再高一级的就是以道为单位,道级的判曹为高等法院。
户数、人数足够得州县,地方法院就已县级范围,设立地方法院,州级范围,设立高等法院。
会这么做是因为成本考量,其实大唐很多州县,编制都是不满员。比方说,一个县基本上该有六曹,甚至包括很多像是管理交易,管理地方学校的人。可是这些基本上都是只有大县才有。
一些小县,通常结构就很简单,不说管理学校和市场交易的人。连六曹都只有两个,一个是浊流,一个是清流。浊流做的是补盗,征收税赋之类的工作,这些工作,都被视为是杂事官,科举制度虽然大概有两百年历史了,可是魏晋遗风,不是那么好消除得。
李忱司法改革,先不得不针对此种情况,做出应对,因为大唐如今税收大增,可是花销也是倍增,他不能说每一个县哪怕只有几百户,都设置一个专职得法官。
这些小州县得地方法官就得辛苦一点,在辖下各县巡游,或者接到通知,哪里有需要审判,就去哪里。
这样一改,把审判权从县令和刺史手中剥离,他们将会如同后世得地方长官一样,专心在展经济,和抚民之上。
如果只有这样,或许宰相还不会那么忙,就是多了几个官职,和划定各级法院管辖范围,这些不是什么大事,真正大事,是
第五百六十三章 法制社会(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