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我大明还是本着和平之心,对兰芳国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立即无条件释放王春风等无辜渔民的家人和亲属,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和不尊重人·权费。”。
本来人·权是后世美国拿来恐·吓、干涉、制·裁别国的大棒。事实也证明,这两个字的确好用。所以大明理所当然的拿来用了!反正美国才刚结束独立战争,哪儿来的时间讨论人·权。
“第二:赔偿黄金三万两,以此作为大明的弹药费、船员精神损失费。”。
毕竟炮弹是用钱造的,打一颗就少了一颗,没了自然要找地儿补。而兰芳国就成了当之无愧的冤大头。
“第三:将坤甸租借给大明,免除租金,作为兰芳国对自己无礼在先,伤害大明感情的惩罚。
第四:发表布告,立即澄清此次大明开炮的原由,并向大明共和国赔礼道歉。
第五:不得无故阻拦本国民众前往大明。若有违反,形同开战。
第六:即刻起,兰芳国断绝与清国的臣属关系,并自降国格,将兰芳共和国改为兰芳自治领,接受大明的统治。
第七:即刻恢复通商。”。
等张啸滔滔不绝的将大明的条件说完,在场的坤甸城代表已目瞪口呆。
这可不是一般的狮子大开口啊!而是鲸吞!
如果真的答应了这七条,那兰芳国就完了。
且现在兰芳国还没有和大明开战,所以也谈不上战败。但这条件,却比战败国更惨。
只要稍微有点脑子的人,都不会答应大明共和国的条件。
并且他们只是坤甸
第四十一章 七个条件(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