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布鲁塞尔XX区XX号公寓。因本案於2009年10月2日被布鲁塞尔地方警察局逮捕,现拘押於布鲁塞尔地方看守所。
布鲁塞尔地方检察院以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琦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後,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沈琦因感情纠纷,在布鲁塞尔XX广场地下停车场,意欲持枪伤害Z国籍男子兰涛,後误伤Z国籍男子田园,子弹击穿田园X部并留在X腔内,导致一G肋骨骨折,失血600毫升,进入医院抢救时病人昏迷,并已形成气血X,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後经手术将体内弹片取出,修养20天後身体恢复较好。
经法医鉴定,田园的损伤属於轻伤甲级(较重)。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田园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证明自己在这场感情纠纷导致的伤害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田园在信中陈述:他与沈琦本是同居恋人关系,因为他与前恋人兰涛的纠缠不清,才导致被告人沈琦在盛怒之下一时冲动,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对此,田园内心怀有深深的歉疚和惋惜之情。
被害人田园表示,他已完全谅解被告人沈琦的所作所为,目前他身上的枪伤已经愈合,不愿意看到自己深爱的人在牢狱中度过美好的年华,所以恳请法官从轻处置沈琦的罪行。
同时,被告人亲属自愿一次X赔偿被害人田园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000欧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害人田园的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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