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减少其中的情谊。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一下已经出了五服,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大家还是按照辈分入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以彼此通婚。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根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三条是根据异姓女子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根据本族女子的出嫁与否,第五条是根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属从,也就是因为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子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种是徒从,也就是非亲属而为之服丧,例如臣子为国君的家属服丧;第三种是本来有从服而变为无服,例如国君的庶子,本来是应该跟从他的妻子为他的岳父服丧的,但因为怕触犯国君的禁忌,就不服丧了。
第四种是本来没有从服而变为有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自己的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庶子的妻子却要为之服丧;第五种是本应该跟着服重服而变为服轻服,例如妻为自己的娘家父母服齐衰一年,是重负,而丈夫为自己的岳父母仅仅服绍麻,是轻服。第六种是本应该跟着轻服而变为服重服,比如国君的庶子为自己的生母仅仅头戴练冠,葬后就要礼记除去,而庶子的妻子却要为之服齐衰一年。
从恩情这个角度上讲,沿着父亲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时愈远愈轻;从道义这个角度上讲,沿着远祖逐代下推以
第459节 制定丧服的依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