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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大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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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章 【现代民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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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既然我与卫子都认为法之先天禀赋为情理,我们再来看这份契约,吕齐虽然早已离开了吕家,可因为多年来范家已经形成观念,认为吕奇就是可以代表吕家的人。在此情况下范家首先承担契约义务并支付货款,则这份买卖契约就已经形成了......”

    “这样契约就算形成了?”不知不觉,卫鞅已经忘记了自己论辩者的身份,完全变成了一个渴望学习的三好学生。

    “自然,在那个海外之国,就将这种形成契约的方式称之为——‘表见代理’。他的成立条件有三,第一,双方有多年的交易习惯。第二,是出现了吕齐这类让契约一方熟悉的人。第三,吕齐这类人无论是恶意或是善意,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却必须是善意的,比如范家。”

    “法之先天禀赋需合乎情、发乎理,范家与吕家多年交易,都是以吕奇为代表,因此范家之立约是善意的,且已完成白子所说的‘契约义务’,因此范家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既然如此,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契约有效,又何来‘效力待定’之说?”

    老赢连等人已经被白栋抛出的一个个现代法律概念弄得头晕目眩,卫鞅却是越听越清醒明白,毕竟是浸淫法学半生的人物,他与现代法律人所差的就是眼界和两千年时代发展的阅历而已。而且白栋提出的‘表见代理’本来就是基于‘保护善意人’的法律原则产生,总归绕不出‘情’与‘理’二字,对古代人冲击不大,也让卫鞅更容易接受。

    “权利包括占有、也包括放弃,在这场交易中,范家基于‘表见代理’而使合约效力待定,但是待定的结果如何,就要看范家如何选择了。也就是说,范家可以要求吕家为

第七十三章 【现代民法概念】(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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